1、严禁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人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购销中收受或变相收受回扣,借采购之机,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当利益。
2、严禁医务人员以任何理由收受病人或病人家属馈赠的“红包”、贵重物品、有价证券等。
3、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禁单位或个人发放或收取开单提成,严禁开大处方、滥检查,损害患者利益,为单位、科室和个人谋取好处。切实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4、严禁医务人员以介绍病人入院、检查、手术、治疗为由,收受介绍费、好处费。
5、严禁医务人员利用职权搭车开药、搭车检查,增加病人负担。不准医生私自向病人推销药品,任何人都不得借医疗服务之机代开、代售药械或要求病人到个人指定的药店购药。
6、医疗卫生单位的收费,都要公开收费标准。严禁超项目、超标准收费。所有收费必须出具正规收费发票。超标收费“以一罚十”。
7、严禁将公立医院、科室承包或变相承包给私人经营,原已签定的合同要立即取消或中止。
8、坚持首诊负责制。严禁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推诿病人、延误诊治。
9、卫生行政机关和卫生执法单位的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严禁以权谋私、以岗谋私,损害群众利益。
10、一切“以病人为中心”,文明行医,礼貌待人,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严禁弄虚作假签署或出具诊断、治疗、流行病学证明或有关出生、死亡证明。不得以生、冷、硬、推的态度对待病人,甚至与病人或病人家属发生争吵。